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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该起事故调查的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长徐杰说:“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由于当事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层层转包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在事故现场调查发现,死者水某无证上岗,在高处作业时没有戴安全帽、也没系安全带,脚手架上没有防护设施,施工现场也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认定这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深入调查发现,浙江某钢构有限公司将某实业有限公司2、3号厂房建设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詹某,属违规分包。浙江某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詹某未对作业人员水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无上岗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此外,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项目部负责人诸某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间接责任。该公司在工程未完工时即终止聘请监理公司,并对工程施工现场无监理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间接责任。 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公司及有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部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教训,全面彻底整改。目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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